建设好网络空间共同家园******
作者:王禹欣
枕水江南,网通天下——世界正式进入“乌镇时间”。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将世界变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把这个家园建设得更美丽、更干净、更安全,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增添强动能,深刻洞察数字技术发展趋势——
数字经济是重组全球资源要素、重塑经济发展结构、改变全球格局的关键力量。在“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精品案例”发布展示上,来自全球6大洲的12个精品案例,展示了数字技术在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与文化互鉴、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生动实践;世界互联网领先科技成果发布活动中,全球知名互联网企业、通信及ICT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展示了5G/6G、IPv6、人工智能、大数据、网络安全、超级计算、数字孪生等领域的丰硕创新成果。当前数字经济发展正汇成时代发展的浪潮,万帆竞发、百舸争流。必须立足科技前沿、把握历史主动,方能以数字化激活互联网发展新动能、带动新发展,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世界人民。
搭建大平台,深化全球互联网交流合作——
本次大会从合作与发展、技术与产业、人文与社会、治理与安全角度出发,汇聚前瞻思考、共享真知灼见。在保留“一带一路”互联网国际合作论坛等传统特色论坛基础上,本次大会聚焦互联网关键资源、弥合数字鸿沟、人工智能与数字伦理等新趋势、新热点增设新论坛,充分探讨全球互联网发展中的重点议题,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搭建全球互联网共商共建共享平台,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为世界互联网发展治理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
构建新秩序,筑牢网络空间共同体意识——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在网络强国战略指引下,我国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不断推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建设。本次大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蓝皮书的发布,为建立什么样的网络空间与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不断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迈进。
聚焦数字赋能、携手共创未来,面向未来,唯有不断加强对话交流、深化务实合作,充分激发数字经济的发展活力、打造融通共赢的发展生态、构建公正合理的治理体系,才能不断夯实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基础,携手共建全球网络空间的共同家园,走出一条充满希望的全球数字发展之路!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0日 09版)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