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3所高中刻意推迟通知大学奖金资格 波及大批亚裔******
中新网1月19日电 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至少13所高中被指刻意推迟告知学生关于在国家优秀奖学金计划中获得嘉奖的荣誉,以致大量学生在大学申请结束后才知晓结果,影响申请大学和奖学金机会,波及大量亚裔学生。州检察长杰森·米亚雷斯初步调查后,将此事件称为是对亚裔学生的恶意打压,并在日前发动了针对费尔法克斯郡所有公立学校系统的调查。
他在早前的记者会上谴责涉事高中,并称反对亚裔是美国唯一一个被“准许”的偏见。
目前被指控的学校大部分位于弗吉尼亚州的费尔法克斯郡,其中包括知名的公立学校汤玛斯杰弗逊高中。这些学校被指控未在大学申请开始前,告知学生在国家优秀奖学金计划中获得嘉奖的荣誉,致使他们无法在申请中获得更强的竞争力。
公开数据显示,汤玛斯杰弗逊高中有近66%的亚裔学生。米亚雷斯对媒体表示,这所高中所在的费尔法克斯郡早前以45万元雇用了一位“平等顾问”,希望达到所有学生都能公平获得机会的目标,哪怕会以部分学生遭受不公的待遇为代价。
国家优秀奖学金计划的设立是为颁发给在国家优秀奖学金计划资格考试PSAT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在150万的高中生中仅有5万人能最终获奖。奖项能在未来帮助获奖人竞争奖学金、荣誉奖项和作为大学申请的“加分项”。根据其官网,如果学生获得奖学金,他们会在3月至6月期间收到通知。
米亚雷斯指出,延迟通知获奖资格的事件,反映了亚裔申请人在全美各地所受的歧视,目前最高法院也正在就大学录取中的“平权法案”的存废作出衡量。目前在进行的调查还包括查看涉事学校是否违反了弗吉尼亚州人权法案。
弗吉尼亚州州长杨京在表达对上述事件的担忧后,批评费尔法克斯郡学校校长使用纳税人的税款聘请平等顾问,并认为这个是一个系统性问题。但费尔法克斯郡学校主管米歇尔里德博士在1月9日指出,学生所申请的大学已被告知了他们所获奖项的情况。
作为美国最优秀的高中之一,汤玛斯杰弗逊高中在一年前也修改了招生标准,学校官员称此行为将“无一例外地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的结果”。
州检察长表示,在变化发生一年后,这所高中的亚裔录取率下降了近20%。(张筠)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