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降价,小鹏跟了******
特斯拉自砍“一刀”挑起价格战后,外界将目光对准“蔚小理”。理想明确“不跟”,蔚来按兵不动,此前被销量逼到墙角的小鹏“跟了”。1月17日,小鹏汽车启动新年新价格体系,下调旗下G3i、P5和P7三款车型售价,最大降幅达3.6万元。由于“国补”退出、原材料价格上涨,今年初不少车企选择涨价。尽管特斯拉大幅降价,但多数车企选择观望。业内人士认为,硬刚特斯拉的同时,小鹏汽车正处架构调整期,此前低迷的销量也刚站回万辆线以上,此时需要一张降价牌稳定销量表现。
特斯拉的降价牌局,理想汽车扣牌“不跟”,小鹏加码跟进。
小鹏汽车发布公告称,1月17日14:00起,启动G3i、P5、P7的新年新价格体系。具体来看,小鹏G3i售价调整为14.89万-17.69万元,P5售价调整为15.69万-20.29万元,P7售价调整为20.99万-24.99万元。北京商报记者对比调整前后的价格发现,小鹏G3i、P5、P7三款车的售价整体降幅为2万-3.6万元。
据了解,特斯拉降价后,小鹏汽车成为继AITO问界第二家跟降的车企。首创证券研报称,特斯拉Model 3降价后价格区间为23万-33万元,预计将与原本处于该价位的比亚迪海豹、零跑C01和小鹏P7等车型直接竞争;Model Y降价后价格区间为26万-36万元,预计将加剧与蔚来ET5、极氪001、比亚迪唐EV、问界M5等车型的竞争。
事实上,特斯拉降价对市场的刺激效果立竿见影。有消息称,特斯拉降价3天内便收获3万张订单。“特斯拉降价后订单暴增,对部分车企同价位车型造成一定压力。”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颜景辉表示,部分车企为保住市场份额会选择跟进。面对特斯拉掀起的价格战,本次小鹏汽车降价前,AITO问界已率先官降。其中,问界M5 EV售价下调2.88万-3万元,起售价为25.98万元,问界M7下调3万元,起售价降至28.98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特斯拉官降后曾引发老车主不满,因此AITO问界和小鹏汽车调价时均对老车主进行回馈。“调价公告发布前一年内订购G3i、P5、P7的首任车主,我们将同步予以新春回馈。”小鹏汽车相关人士表示。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新春回馈包括整车质保延长至10年/20万公里(首任车主置换本品新车时,可再次享受同等质保)以及赠送四年基础保养。然而,该回馈依然引发热议。一部分网友认为:“相比特斯拉,小鹏汽车还是记得之前买车的用户,至少还有一点点补偿。”但另一部分网友却不买账:“这点补偿根本没有诚意,之前就已经购买终身质保的怎么办?不如送点积分或者免费充电。”
事实上,此次小鹏汽车选择硬刚特斯拉,外界认为与其近期的销量下滑不无关系。
去年,小鹏汽车过得并不如意,不仅经历最低月销不足6000辆的低谷,造车新势力销冠位置也易主哪吒汽车。此外,小鹏汽车推出的第四款车型——G9,发布后遭遇车型配置混乱、售价不合理等风波,随后小鹏汽车对其进行产品配置组合重构,调整之后叠加增加各类权益。
遭遇销量“滑铁卢”,小鹏汽车开启调整模式。此前,有消息称,小鹏汽车董事长兼CEO何小鹏曾连续多天主持公司管理层会议,并宣布全面组织架构调整。同时,何小鹏公开表示:“我本人将更多聚焦于小鹏汽车的战略、产品规划和研发,推动组织的变革和升级,并大幅减少个人在生态企业的直接参与度。小鹏汽车联合创始人、总裁夏珩也将辞去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职务,工作精力更加聚焦于产品。”
不仅如此,小鹏汽车近日接连传出高管加盟——前长城汽车总裁王凤英、前吉利系高管易寒或将加入小鹏汽车。小鹏汽车方面表示,自去年下半年启动全面组织调整,目前已初见成效。
值得一提的是,经历去年10月和11月两个交付低迷期,去年12月小鹏汽车的交付量初见起色,重新回到1万辆以上的水平。“面对产品问题、交付量下滑,小鹏汽车正试图重新对企业全面梳理,包括引入传统车企有经验的管理人士等,就是为了解决眼下的难题。”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向内动刀,另一方面稳定市场销量,虽然蔚来汽车和理想汽车均未调价,但对小鹏汽车来说,此时打出降价牌就是为保住市场份额,平稳度过调整期。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